摘要:
沈阳将大规模撤并“领导小组”、“委员会”,将其职能划入主管部门。(《人民日报》讯)
“领导小组”,是个中国人都应当听说过甚至接受过它的“领导”。这个奇怪的机构上可大过中央(如“文化革命领导小组”)、下可小于乡镇(如“村务公开领导小组”),有的寿命长达数十年,有的三两个月就散伙。其多其滥无与伦比,可谓“天下何处无小组”。
“领导小组”遍地开花盖因其生得容易死得利索——一个会议、一份文件、“有关部门”的头头在一起“廉政吃饭”都可以产生N个“领导小组”来,甚至某些领导同志屁股一挪、脑袋一拍也能够弄出个级别相当高、权力相当大的“领导小组”。
既然是“生得容易死得利索”,不由得引发我们“逆向思维”了——开门打样都不需要法律依据,多如牛毛的“领导小组”有几个具有法律地位?设立政府需要宪法支撑、任命局长得等人大票决,“领导小组”则既不要人大审议也无需政府授权,“工作需要”就“组”它一个,而且把谁“组”进来“领导”,那个“谁”所在部门机构的行政权力就自然转移到“小组”里面来,这又符合哪一家的法律规范?更有甚者,政治制度决定了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构也能在“领导小组”的名义下“沆瀣一气”(比如“政法领导小组”)还有谁可以防止它的侵权、越权、专权、滥权?
此番沈阳的“清组行动”,从本质意义上看并不是已经有人在法治层面上觉醒,对外宣传就明确告诉公众其目的是“提高行政效率”,“撤并后保留25个”则让我们一笑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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